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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 02 民终 6603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师俊,男,1979年X月X日出生, 汉族,住上海市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炜,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学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师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1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贺师俊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贺师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仅审查了书面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约定,并认定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审查自疫情以来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惯例,导致一审判决加重了贺师俊的责任:①自2020年春节后,贺师俊经主管领导的安排即居家办公;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贺师俊必须停止居家办公。②在上述居家办公期间内,虽然北京奇虎科技要求贺师俊报系统审批,但这仅是形式上走流程,贺师俊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巳达成惯例,同意其审批请求。流程未及时完成并非表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批准申请或贺师俊必须现场办公。贺师俊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均认定其为流程的迟延,不影呴居家办公的定性。③贺师俊的两级主管领导的团队庞大、业务繁忙,考勤类审批数量多、优先级低,延迟审批甚至事后补流程的情形较为常见、有诸多先例。④即使针对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旷工的两个工作日,贺师俊亦提供证据表明其主管领导同意其居家办公的要求,在该段时间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有体现。因此,贺师俊申请:由法院要求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2日贺师俊工作期间的所有考勤相关申请和审批记录,包括申请事项、申请提交时间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审批时间,以佐证贺师俊的上述观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管理完善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其对贺师俊自2020年3月起的居家办公安排,是综合贺师俊的工作性质(工作独立性极高、且需经常按美国时间工作)、贺师俊个人的资历与价值所作的决定,双方对此巳达成惯例。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因进行内部部门及岗位调整所需,在未给予贺师俊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利用规范文件的漏洞而进行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应当予以纠正。二、根据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HR于2020年5月27日向贺师俊发送邮件称“受2020年新冠肺炎的持续不利影响……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从2020年3月起与您就协商调岗事宜进行多次沟通,均未能与您达成一致……现公司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正式征询您的意见请您于2020年6月1日之前反馈您的决定,该时间点前您可在公司内部寻找新的岗位”。2020年6月2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即以构成《员工手册》中“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与贺师俊的劳动合同。上述事实清晰表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为“受2020年新冠肺炎的持续不利影响……经公司管理机构研究决定,撤销技术中台-前端开发部在上海的经营业务及对应岗位”,且自2020年3月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即推动贺师俊换岗及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直至2020年5月27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仍未认为贺师俊属于严重违纪、应予辞退的员工,并要求贺师俊于2020年6月1日前反馈协商意见。然而,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给出的最后反馈期限的后一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即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转变为认定贺师俊严重违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充分表明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并非正常的管理行为,而是在自身架构调整过程中为减少补偿款支出而恶意构陷出贺师俊的违纪行为并借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三、贺师俊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巳获得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Ecma国际标准组织的最高负责人员的认可。一审过程中,贺师俊提交了大量的自2020年6月2日起代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Ecma国际标准组织TC39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内容及成果,然而一审法院均未予以逐项查明,仅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告仍接受被告管理、为被告提供劳动”为由而全部不予采纳,应当予以纠正。需特别提示的是,2021年4月14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Ecma国际标准组织的最高负责人王先坤先生在向TC39技术委员会主席团的邮件中表示“we recognized Hax's work very much from the technical level, and his work was also completed on behalf of 360”(翻译内容为:我们从技术层面非常认可hax的工作,他的工作也是代表360完成的)。该封邮件系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后10个月时发出,并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Ecma国际标准组织所委派的最高负责人予以确认。如果贺师俊提交的一年全部工作记录无法证明其工作内容、其工作领域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最高负责人的确认邮件仍不足以证明“原告(贺师俊)仍接受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为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那么贺师俊还有什方法能证明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呢?显然,一审法院对于贺师俊的举证责任要求显著超出了合理范围、不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就本案重要争议事实均未予以查明,判决内容存在重大错误。故贺师俊提起上诉,望二审依法裁判,维护贺师俊的合法权益。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针对贺师俊提出的第一项上诉理由:1.贺师俊所称“2020年春节后,贺师俊经主管领导的安排即居家办公,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贺师俊必须停止居家办公”不是事实。(1)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各地新冠疫情的防控情况,确定了各地职场现场复工的时间。2020年3月26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告知全体员工:自2020年3月30日开始,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海职场恢复现场办公的方式,自该日开始,出勤时间恢复到正常,与疫情前的上下班时间一致。自2020年4月23日开始,除武汉和新加坡职场外,360体系公司其他职场全部恢复现场办公方式,并告知全体员工除了极特殊情况外,符合现场办公的人员,不可申请居家办公,是否属于极特殊情况以业务管理者的判断为准。因此,贺师俊所称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贺师俊必须停止居家办公”不是事实。(2) 2020年5月18日、19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未审批同意贺师俊居家办公或者外出办公,贺师俊不按照公司的规定出勤,属于旷工。本案一审程序时,贺师俊称自己在2020年5月18、19日是外出办公,本案二审时,贺师俊又称这两日自己是居家办公。贺师俊述称的2020年5月18日、19日居家办公或者外出办公都是不成立的。具体如下: ①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360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因公外出应当在人力资源系统进行说明,由直接上级批准;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调整考勤方案,需要由直接上级和隔级上级邮件确认完成审批。②如果贺师俊认为自己在2020年5月18日、19日是外出办公的,应当举证证明自己通过人力资源系统迸行了说明,并通过了直接上级的批准。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贺师俊一审提交的与直属领导就2020年5月工作安排的微信截图可以证明,2020年5月18、19日贺师俊未到公司出勤上班,且未事先经过直接上级吴亮批准。因此,贺师俊述称的2020年5月18日、19日系外出办公不成立。③在2020年3月30日上海职场全面恢复现场办公的背景下,如果贺师俊认为其在2020年5月18日、19日是居家办公的,应当提供直接上级和各级上级审批通过将其考勤方案变更为居家办公的文件。事实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从未审批同意过将贺师俊的考勤方案变更为居家办公。另外,贺师俊一审提交的2020年5月18、19日与同事工作沟通微信截图也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5月18、19日为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因此,贺师俊述称的2020年5月18日、19日是居家办公也不能成立。③《360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上下班的应当刷工卡记录考勤,员工可以在公司人力资源系统上查看自己的考勤记录。2.贺师俊在上诉理由中述称自己居家办公巳经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惯例并取得公司同意的说法,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认可,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巳经对贺师俊2020年5月18日、19日的旷工依法做出用工管理和评判,贺师俊的单方主观认识无依据。综上,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员工显勤时间、考勤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贺师俊未经审批擅自不来公司出勤,且又无法证明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贺师俊在2020年5月18、19日旷工,认定事实正确。二、针对贺师俊提出上诉的第二项理由:1. 贺师俊是否存在考勤违纪行为,以及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证据去认定。2.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考虑到贺师俊的行业地位,在对其进行单方解除前,确实对其释放过额外的善意,希望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很难与贺师俊进行良性沟通,从贺师俊一审提交的与公司HR就2020年5月工作安排的微信截图可以看出,对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微信和电话沟通意愿,贺师俊采取要么拒绝回复,要么拒接电话等方式应对,致使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综上,贺师俊将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对其释放的额外善意,理解成是公司“恶意的构陷行为”完全是贺师俊主观揣摩,没有事实依据。三、针对贺师俊提出上诉的第三项理由:贺师俊述称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在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据此认定自2020年6月20日后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仍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支付工资的意见不成立。理由如下:1.贺师俊在职时确实是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TC39的代表之一,但是成为TC39会议代表对参会者而言是也一种荣誉和行业地位的象征,代表身份的获得依赖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这样的大平台(需要公司缴纳高额的年费)。从贺师俊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增出,贺师俊是极力想保留住这一身份,甚至在本案仲裁开庭时,贺师俊称,之所以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及时提起仲裁,是担心360公司不让他参加TC39会议了。贺师俊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为了保留住自己的代表身份,多次催促公司续TC39会员费,且向TC39主席团隐瞒了自己已经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离职的事实,在参会的360企业账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以github账号继续参会,直至2021年3月被TC39主席团发现并对其提出了指责。因此,即使贺师俊在离职后偶尔参加TC39会议,是贺师俊本人在知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背景下,采取隐瞒TC39会议主席团离职信息、积极推动参会条件成立行为。2. TC39是推动JavaScript发展的委员会,这是一个公益的国际组织会议,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会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会议主要目的是推动行业发展。TC39会议的组织、召开等都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无关,会议代表是各公司的成员或者受邀专家。即使存在贺师俊偶尔参会的行为,也与贺师俊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具体劳动有着实质的区别,不能基于此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0年6月2日未解除或者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更不能据此判定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6万元的标准向贺师俊支付工资。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足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条件(二)和条件(三)所列情形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贺师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情形不符。综上所述,贺师俊的全部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部被驳回。
贺师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贺师俊自2020年6月2日起恢复劳动关系;2.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贺师俊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5月12日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万元;3.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贺师俊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半年度奖金6万元;4.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贺师俊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问年度奖金12万元;5.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贺师俊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激励待遇6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贺师俊于2019年6月12日入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载明,贺师俊知晓并遵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协议》《员工手册》在内的各类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登载在内网,贺师俊入职一周内认真阅读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每月应至少登录一次,以便及时学习、了解;贺师俊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纪律,知识产权、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或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年6月2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贺师俊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贺师俊2020年1月迟到6次、早退1次,2020年5月旷工2次、迟到4次,贺师俊行为巳构成《员工手册》中的严重违纪行为,故决定自当日解除与贺师俊的劳动合同。2021年5月12日贺师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诉请相同之仲裁请求。2021年6月2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贺师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贺师俊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另查明,2019年6月12日贺师俊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聘用函》载明,该函系劳动合同组成部分;贺师俊每月固定工资6万元;目标半年度奖金税前6万元/半年,每年一次;目标年度奖金12万元/年,每年一次;目标奖金并非员工最终获得的实际奖金,实际奖金将基于目标奖金,根据公司、部门和个人业绩进行浮动,并结合当期工作时间等多种因素确定。实际奖金的具体计算和发放办法按公司相关政策执行。同时公司有权对所有的奖金计划作出调整,并享有最终解释权;贺师俊的其他奖励待遇,建议公司安排贺师俊60万元的激励,激励确认之日起满一年后执行,激励执行将与贺师俊当期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时间安排在贺师俊入职后经公司批准的日期为准,具体权利义务以公司解释为准。
一审审理中,双方对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贺师俊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5月12日工资各执巳见。贺师俊 称其6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原岗位无人接手,故继续作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参加TC39会议,完成提案等工作,此后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贺师俊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贺师俊为此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佐证其说法。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贺师俊在职期间确为TC39会议代表,但其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解除后,贺师俊向会议方隐瞒事实,且作为会议代表参会不同于提供劳动,贺师俊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对贺师俊进行管理,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贺师俊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并无依据。
双方关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半年度奖金、年度奖金、激励待遇说法不一。贺师俊称,双方签订的《聘用函》载明贺师俊享受6万元的目标半年度奖金、12万元的目标年度奖金及60万元的激励待遇,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均未予以支付,故应予补付。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聘用函》记载的目标奖金并非实际奖金,实际奖金与业绩、工作时间等因素挂钩,因2020年7月对1月至6月进行半年度考核,2020年12月对全年进行考核,而2020年6月2日巳与贺师俊解除劳动合同,故并未对其进行半年度与年度考核,况且根据公司政策,员工主动离职或被动离职的,并无权获取绩效奖金。而其他激励亦与公司业绩、员工业绩相关,其支付的条件是激励确认之日起满一年,因贺师俊激励于2019年7月15日获准,至2020年7月14日方满一年,而此时双方巳解除劳动合同,故贺师俊不满足其他激励发放条件。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员工手册(2016年版第二、三、四次修订稿)均记载,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各项激励计划对应的浮动工资、长期激励、其他福利津贴组成,其中激励计划是将奖励与公司业绩、员工绩效挂钩,属于酌情性质,结合包括公司、部门、个人业绩、当期工作时间等进行浮动;年终目标奖金综合考虑公司和组织的年度业绩及员工本人的年度绩效等因素后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绩效管理循环以半年度为一个完整循环周期,上半年绩效考核在每年7月启动,奖金在8月工资中体现,年度绩效在每年12月启动,奖金在春节前发放;绩效奖金与员工个人绩效结果、所属组织的绩效结果、公司经营业绩相关,由各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综合考虑在岗时间等因素分配奖金;员工主动或被动离职,在绩效考核周期内离职的,不再参与期未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周期后离职的,其直接上级仍需对该员工在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估,确定其绩效等级。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双方对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说法不一。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称,公司实行上下班刷卡考勤,贺师俊2020年1月3日迟到一次、早退一次,2020年1月14日至 16日连续迟到3次,2020年1月20日至21日连续迟到2次;2020年5月18日至19日连续旷工2天,2020年5月20日、21日、26日、29日各迟到一次。贺师俊2020年1月与5月分别构成较严重违纪行为,而根据员工手册规定,累计两次较严重违纪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确认书(由“贺师俊”签名)、考勤系统截图以佐证其说法。上述员工手册均规定,公司采取上下班刷工卡记录考勤,考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有A (9:00-18:00)、B (9:30-18:30) 两种方案,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调整考勤方案,需要由其直接上级和隔级上级邮件确认完成审批;考勤实行按日统计的执行方式,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为当月考勤期;员工当日完成9小时工作时间(含午休1小时),公司给予30分钟弹性时间,晚于标准上班时间30分钟内不计迟到,在标准上班时间30分钟至60分钟内达到按迟到处理,超过60分钟开始计算旷工;下班时间根据上班时间顺延9小时(含午休1小时),早于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内离开按早退处理,早于30分钟以上离开开始计算旷工;因公外出或因公出差,员工需要在人力资源系统进行说明,由直接上级批准;一年内累计旷工2次或连续旷工2日的,一个月内考勤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7次(含)以内的,构成较重违纪行为;连续6个月内,一次一般违纪行为或较重违纪行为+一次较重违纪行为=严重违纪行为;一年内累计旷工3次或连续旷工3日的,或因旷工造成公司较重损害的,一个月内考勤累计迟到或早退7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予以辞退。考勤系统截图显示贺师俊2020年1月3日迟到、早退各一次,2020年1月14日、15日、16日、20日、21日各迟到一次,2020年5月18日、5月19日各旷工一天,2020年5月20日、21日、26日、29日各迟到一次。贺师俊表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法确认。并称,(一)关于2020年1月考勤,因员工手册规定的考勤期系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故2020年1月分别处于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两个考勤期内,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为解除贺师俊,将上述两个周期进行合并计算。(二)关于2020年5月考勤,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5月19日公司实行贺师俊向直属领导申请、领导审批后的居家办公模式。2020年5月19日中午,贺师俊直属领导突然告知不批准贺师俊外出办公,方才导致2020年5月18日、19日未到公司,嗣后贺师俊便同其领导确认可以申请上述两日居家办公,领导亦予认可,且上述两日贺师俊居家办公巳向领导、人事进行报备,故并不构成旷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此解释如下:(一)考勤周期与计算考勤违纪的周期不同,考勤周期确系考勤期系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但计算考勤违纪的周期系自然月,员工手册中未特别注明考勤月的均为自然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均记载,工资发放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末,按月支付,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发放工资依据的考勤周期为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修改合适的考勤周期。(二)2020年春节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实行居家办公,当年3月30日起恢复现场办公,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催促贺师俊现场办公,贺师俊始终未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行为予以包容,但2020年5月15日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通知若贺师俊继续居家办公,需两级领导邮件审批,但贺师俊此后仍未到公司办公,故贺师俊2020年5月18日、19日巳构成旷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20年3月26日邮件、2020年4月23日的邮件以佐证其说法,前者载明自3月30日起每日出勤时间恢复正常9小时工作制,北京地区人员出勤安排仍为轮班制、当地政策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办公区恢复正常现场办公。后者载明除武汉、新加坡外的其他办公区,包括北京地区在内,在保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符合现场办公条件的人员恢复正常到岗办公;除极特殊情况外,符合现场办公的人员不可申请居家办公,不符合现场办公的人员按照规则申请居家办公。贺师俊对两份邮件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贺师俊工作具有特殊性,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巳事先同意贺师俊居家办公申请,公司人事为解除与贺师俊劳动关系,故对贺师俊申请不予审批。贺师俊表示,其办公地点位于上海,2020年3月起居家办公通过网上进行申请,贺师俊每次均提交1周至2周的居家办公申请,其领导均予以审批。2020年5月18日贺师俊亦按以往惯例提出居家办公的网上申请,但不知晓是否完成审批流程,直至2020年5月19日中午才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允许居家办公。贺 师俊还表示居家办公审批结果在系统中可以查询,但因领导工作繁忙,便在考勤周期结束后统一进行审批。
一审法院认为,一、贺师俊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员工争册箱仄韦、,考勤系统截图真实性抚法确认,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采信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该组证据已立、双殍立盓';十算考勤违纪的周期说法不一,通过员工手册的内容进行判断,其中“考勤期”与“月”在员工手册均有所规定,可见“考勤期”与“月”在员工手册语境下并非同一概念,员工手册对两者巳作出有意的区分。应当注意到员工手册在规定考勤违纪行为使用的是“一个月”,而非“一个考勤期”,故采信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计算考勤违纪周期为一个自然月的说法。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30日起实行现场办公,若贺师俊申请居家办公应事先征得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但贺师俊2020年5月18日起在其居家办公申请未获网上系统批准的情况下,未前往公司现场办公,贺师俊2020年5月18日、19日行为巳构成旷工。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贺师俊2020年1月迟到6次、早退一次,2020年5月旷工2天,迟到4次,贺师俊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较重违纪行为,合并构成严重违纪行为,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2日以贺师俊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关于恢 复劳动关系。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与贺师俊的劳动合同不 构成违法,贺师俊要求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2 -:.-. 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工资。 贺师俊主张2Q. .9年§月2日后仍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心气 - ·勺· 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贺师俊提供的证据并不 以证明双方 劳动关系解除后贺师俊仍接受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为北京奇虎牙王之孔限公阰氮供劳动,况且贺师俊主张其2020年6月2日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亦与其要求自当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相矛盾,故对贺师俊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半年度奖金、年度奖金、激励待遇。半年度奖金、年度奖金、激励待遇的性质为奖金,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其内部的奖金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故贺师俊主张上述款项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贺师俊要求自2020年6月2日起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贺师俊要求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5月12日工资6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贺师俊要求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半年度奖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贺师俊要求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年度奖金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f `-.... 五、贺师俊要求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至2020 I',心 年6月期间激励待遇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 勹$ 二审中,贺旆俊千贮供『部分考勤通知电子邮件},证明其考勤 周期内未走完流程而暂时显示旷工、迟到是常态,超期审批也时有出现,,系统通过息汇卫,闭件通知员工进行申请并跟进上级的审批,考勤异常后发起申请是完全正常的流程,月考勤结果是按照考勤周期而不是按照自然月发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表示,l.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上述证据均是电子证据,贺师俊有义务提供原始邮件,但是贺师俊的证明目的巳经说明,这些所谓的证据是贺师俊从“备份"的证据“恢复”而来的。2.贺师俊提交的这些证据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特征,二审不能作为新证据采信。3.这些考勤数据与本案无关联性。4.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公司的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考勤周期与计算违纪行为的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计算员工考勤违纪的周期是按照自然月来计算的,因此公司根据自然月统计的贺师俊的考勤违纪情况,做出解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行为的合 法性。贺师俊并未对于其迟到行为的事实提出反证,故应当认定贺师俊存在解除通知所载明的迟到行为的真实性。双方关于迟到行为的争议主要在于计算考勤的周期,一审法院对于员工手册所规定认定违纪的“一个月“解释为自然月并无不当,根据员工手 乒.
册的规定,确认贺师俊的迟到次数构成违纪亦无不当,本院予以 -:.-- 确认。2020年5月,贺师俊虽申请5月18日、19日居家办公, 但在5月18日未出勤的当日才提出申请,其并未提前申请并获得 、- -严' 批准,在公司两茨通轼真姜求出勤的情况下,仍不怕U公司办公场 所出勤,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认定其构成旷工并不违法。贺师俊的迟到及旷工f心忍巳构成严重违纪,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以此为由适用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贺师俊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一审法院驳回贺师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贺师俊所主张的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5月 12日期间工资。贺师俊以其在解除之日后继续提供劳动为由,要求支付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5月12日工资68万元,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TC39会议的性质及贺师俊为何在劳动合同被解除后仍去参会的缘由作了详尽说明,贺师俊并未对此予以反驳,本院对公司提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信。贺师俊并未证明参加 TC39会议属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且其系经公司同意以正式员工身份参会的证据,故一审法院驳回其关于解除之日之后的工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最后,关于贺师俊所主张的2020年半年度奖金6万元、年度奖金12万元、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激励待遇60万元。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之间约定,目标奖金并非员工最终获得的实际奖金,实际奖金将基于目标奖金,根据公司、部门和个人业绩进行浮动,并结合当期工作时间等多种因素确定。实际奖金 , 的具体计算种发放办法按公司相关政策执行。同时公司有权对所 -:'A.,..... 有的奖金计划作出调整,并享有最终解释权;贺师俊的其他奖励 待遇,建议公司安排贺师俊60万元的激励,激励确认之日起满一 、~ 年后执行一,激励执行蒋.与贺师-俊心当j 期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时间安 排在贺师俊入职后经公司批准的日期为准,具体权利义务以公司解释为喟。贺师俊恩恩动关系于2020年6月2日解除,且系因违纪被解除,其解除时尚未达到半年度考核时间,故公司未对其进行2020年的半年度、全年度考核无不合理之处,因无考核而根据公司奖金发放规则不予发放半年度及年度奖金并不违法。贺师俊的60万元激励,需要在激励确认之日起满一年后执行,且2020年的激励确认之日系在劳动合同被解除之后,故贺师俊的该项激励不满足发放条件,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未予发放亦不违法。据此,一审法院驳回贺师俊关于半年度奖金6万元、全年度奖金 12万元、其他激励待遇60万元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贺师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贺师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皓 审判员 武之歌 审判员 陈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范庆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