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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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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再审申请是按照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的「申诉、申请再审」表单填写的,该表单限制每段不超过300字,且增加的段落提交后可能会乱序,故申请书分成了很多段,并辅以编号。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贺师俊,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再审申请人贺师俊因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2民终6603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2)沪02民终660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再审请求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五)、(九)项,提出再审申请。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新证据:吴亮作为贺师俊在职期间的上级领导和业务管理者,对本案相关情况所作证言,与本案已有物证相互印证,足以推翻原判决。此项证据证明:一、公司与贺师俊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原因是业务收缩导致的裁员,而不是考勤问题。二、贺师俊在5月18日、19日在家办公是遵循领导安排,未走完审批流程并产生考勤异常是HR越权干涉业务管理者所致。贺师俊也再次提交了外出办公申请以消除考勤异常,未办结审批不是贺师俊的责任。三、员工出现临时性的「旷工」等考勤异常是很常见的,无论事后申请或以假期冲抵都是正常操作,符合公司管理常态,考勤和审批系统就是按此常态设计和运行的。四、开除贺师俊未经管理层审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认定「贺师俊虽申请5月18日、19日居家办公,但在5月18日未出勤当日才提出申请,其并未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在公司两次通知其要求出勤的情况下,仍不到公司办公场所出勤,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认定其构成旷工并不违法。」(判决书第19页第2行)。可见,判决认定构成旷工是基于对两项事实的认定。一、贺师俊5月18日未出勤当日才提出居家办公申请,未提前申请并获批。二、公司两次通知贺师俊要求出勤,仍不出勤。这两项认定均严重错误。判决未说明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一审也中没有证据可认定此为事实,或者再审被请求人可能在二审提交了新证据或新论证但从未送达再审请求人亦未进行过质证。具体见其他理由【1】至【8】详述。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本案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考勤申请的时间点和其审批的情况。尤其是,可能上级领导已经批准审批,但被HR手动在系统内撤销审批并且故意不告知贺师俊直到出现所谓「旷工事实」。由于贺师俊自2020年6月就无法访问360考勤系统和邮件系统,无法自行收集此关键证据,因此在上诉状中,再审请求人已申请「由贵院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的上诉人申请在家办公的申请提交时间、申请对应的在家办公期限及被上诉人审批时间」。此项请求对于再审被请求人来说并无任何难度。但原判决法院并未调查收集。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原判决法院的法官曾电话告知再审请求人拟采用类似开庭审理的「异步审理」方式,并承诺会在决定具体审理方式后及时告知再审请求人。然而此后法院既未开庭审理也未采用「异步审理」,直到发送判决书都从未与再审请求人或其代理律师做过任何沟通,也未送达再审被请求人的答辩状副本。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具体见其他理由【9】至【16】详述。

其他理由

【1】再审请求人和再审被请求人双方均从未主张贺师俊是5月18日提出在家办公申请,也不存在任何可认定贺师俊是5月18日提出在家办公申请的证据。再审请求人一直主张早就提前申请了包含5月18日和19日在内的至少一周的在家办公申请。后续因为5月18日和19日被记成旷工,按照流程又再次申请了针对这两天的考勤异常说明和外出办公,提交时间也不是5月18日。再审被申请人也未主张贺师俊是5月18日提出申请,并在仲裁和庭审中一直回避申请和审批记录的问题。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证明贺师俊是5月18日提出申请的。

【2】考勤显示「旷工」并不能说明申请未获批准,也可能只是未办结,如上级领导未及时完成审批流程的情况。人力资源系统发送的《月考勤结果告知》和《周考勤结果告知》邮件(二审提交的证据)针对的就是这种情况。如果已经批准但后被撤销,也会显示「旷工」。又或单纯的系统故障(上海办公室频发,可提供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上,考勤申请和审批记录,就像考勤记录一样,在再审被申请人处具有完整的电子数据,但再审被请求人只提交考勤记录作为证据,却一直拒绝提供关键的申请和审批记录,应合理推断这些记录包含对再审请求人有利的证据。

【3】因此,原判决认定的「贺师俊5月18日才提出居家办公申请」、「此前未提前申请」、「申请未获得批准」这三点,均没有证据,前两点甚至案件双方均未主张过。而能认定事实的证据,就存放在再审被请求人的考勤审批系统中。原判决在未调查收集的情况下对这些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严重错误。

【4】原判决认定公司两次通知贺师俊要求出勤,未说明所依据证据,但应是采信再审被请求人所称「当年3月30日起恢复现场办公,被告催促原告现场办公,原告始终未来……2020年5月15日起被告通知若原告继续居家办公,需两级领导邮件审批,但原告此后仍未到公司办公」。但未注意到这只是再审被请求人的「解释」,并未有证据印证。一审判决也并未认定此「解释」为事实,二审却突然认定为事实,是严重失误。

【5】再审被请求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两封邮件证据。其一为对全体员工的群发邮件,告知可恢复现场办公,但并没有说不可申请居家办公,更不是针对再审被请求人这一特定对象的「催促」邮件。其二为说明办公政策在4月末已调整为「除极特殊情况外,符合现场办公的人员不可申请在家办公。是否属于极特殊情况以业务管理者判断为准」。但贺师俊并非该邮件的收件人。该邮件本身已经标明「HR内部沟通,请不要转发」,故根本不可能发送给贺师俊,也不可能作为通知过贺师俊要求出勤的证据。

【6】此两封邮件说明自恢复现场办公到调整政策之前有长达一个月的过渡期,此期间所有员工既可以恢复现场办公也均可申请在家办公,可见3月30日刚恢复现场办公时就立即「催促原告现场办公」除了没有证据,也完全不符合管理逻辑。至于「5月15日起被告通知……」云云更无任何通知记录的证据。

【7】贺师俊首次收到上级领导通知「HR不给批申请」、「尽量去一下公司」是5月19日上午10:33,并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此时间点上只要不批申请必然构成5月18日和19日的旷工记录。贺师俊在自收到通知后,5月20日起就一直是前往公司现场办公,有考勤记录作为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该时间点之前贺师俊的上级领导或HR以任何方式通知过贺师俊不得申请在家办公必须现场办公。事实上尚未恢复现场办公前贺师俊因工作需要主动申请并在3月25日和27日到公司办公(可提供HR微信聊天记录和邮件截图)。可见贺师俊并没有故意不到现场办公。

【8】公司和贺师俊之间有多种沟通渠道,包括邮件、微信聊天、360集团内部聊天工具等,且本案双方均认可自2020年4月起,HR一直在与贺师俊沟通协商。如果公司要催促、通知贺师俊任何事情,只要向贺师俊发个消息或邮件即可,即使贺师俊不做回应也可以认为已通知到。但没有任何此类证据,只能拿向全体员工群发的邮件和并非发送给贺师俊的内部邮件充数并强行曲解。可见事实是在5月19日前贺师俊根本没有收到过所谓催促或通知。原判决认定公司两次通知贺师俊要求出勤,缺乏证据,严重错误。

【9】原判决法院于2022年8月3日电话通知再审请求人的律师拟不开庭书面审理。再审请求人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一审法院也于(2021)沪0109民初119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又有新证据提交,应予开庭审理。8月4日上午再审请求人与法院电话沟通,请求开庭审理。本案承办法官在电话中称会采用「异步审理」的方式,类似聊天室方式听取双方意见,并可进行质证和辩论,形式上和开庭类似,并承诺无论最终决定采取何种审理方式都会及时告知再审请求人。8月5日再审请求人向原判决法院递送了《关于不同意进行书面审理的说明》的书面文件。此后再审请求人一直在等待法院的通知。

【10】此后直至原判决法院向再审请求人的律师邮寄原判决书,原判决法院从未与再审请求人或其律师进行任何沟通,既未告知具体的审理方式,也未向再审请求人寄送再审被请求人对上诉状的答辩状副本,也未告知再审请求人已经开始书面审理。这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判决书来看,再审被请求人在答辩状中有多处曲解事实、信口开河之处,与其已经提交的证据都有多处显著矛盾,然而由于未见到答辩状,没法予以反驳。

【11】原判决书称「北京奇虎科技对TC39会议的性质和贺师俊为何在劳动合同被解除后仍去参会的缘由作了详尽说明,贺师俊并未对此予以反驳,本院对公司提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信。」然而并非再审请求人未予以反驳,而是根本未见到答辩状。事实上公司方的所谓详尽说明基本上都是胡扯,如见到答辩状,不可能不反驳。

【12】比如公司方称「贺师俊在本案仲裁开庭时说,之所以没有及时提起仲裁,是担心360公司不让他参加TC39会议」。实际上再审请求人从未说过这样的话。正相反,我说的是,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流程,我不可能继续代表360工作,所以我一再要求360公司尽快找人接手我的工作,完成交接,以便我不必继续担任360的代表,这样就可以开始法律流程。

【13】又如公司方称「贺师俊为了保留住自己的代表身份,多次催促公司续TC39会费」,实际上聊天记录清楚表明,是360公司的Web前端技术委员会主席主动向我询问有关参会预算和会员续费的事宜,我后来提醒他尽快续费是因为延迟缴费按照Ecma国际注册地的瑞士法律会产生额外费用,并且万一过了期限退出后由于360公司在美国制裁清单上,很可能无法再加入了。和我个人去留毫无关系。

【14】再如公司方称「贺师俊在参会的360企业账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以github账号继续参会,直至2021年3月被TC39主席团发现并对其提出了指责」。这完全是外行人的胡说八道。从来就不存在所谓参会的企业账号。TC39的相关标准和提案托管在github上,所以必然要使用github账号才能工作。

【15】2021年3月TC39主席团是要求澄清我在此前向TC39做出重要贡献时的雇主状况,以明晰知识产权。这并不是什么指责。当时360在Ecma的主代表王先坤向TC39主席团答复确认我的工作是代表360所做,知识产权归属360,并通过360和Ecma的知识产权协议授权给国际标准。讽刺的是原判决完全无视了360在国际组织中的最高代表对我雇主状况所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确认。

【16】凡此种种问题,均是原判决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错误采信一方意见所造成,并进而导致判决产生严重错误。